據環保部公告“2014年第21號文”,環保部聯合十一部委下發關于“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等10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禁止生產、流通、使用和進出口的公告。其中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是電鍍用鉻霧抑制劑和酸霧抑制劑的原料。
由于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尚無替代品,此前,在中國表面工程協會電鍍分會、中國表面工程協會清潔生產指導委員會、北京表面工程協會的馬玉山、馬捷、林安、李家柱、樊景星、黃澄華、李訓生、王順德、蔣勝利、趙新平等專家們的努力下,多次向有關部委反饋修改意見。正是行業迅速反饋的意見得到有關部委的重視,現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鉻霧抑制劑、酸霧抑制劑)已被特定豁免用于金屬電鍍(裝飾電鍍),在豁免期內可繼續使用,并被接受用于閉環系統的金屬電鍍(硬金屬電鍍),可長期使用。 我協會積極反映行業的需求,配合政府部門制定法規政策產生實際效果。協會將持續對國家政策保持關注并反映行業訴求。以下是公告內容: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批準《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新增列九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關于附件A、附件B和附件C修正案》和新增列硫丹的《關于附件A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2013年12月26日,我國政府向《公約》保存人聯合國秘書長交存我國批準《修正案》的批準書。按照《公約》有關規定,《修正案》將自2014年3月26日對我國生效。
《修正案》對α-六氯環己烷、β-六氯環己烷、林丹、十氯酮、五氯苯、六溴聯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硫丹等10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作出了淘汰或者限制的規定。現就我國限控上述新增列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3月26日起,禁止生產、流通、使用和進出口α-六氯環己烷、β-六氯環己烷、十氯酮、五氯苯、六溴聯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
二、自2014年3月26日起,禁止林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硫丹除特定豁免和可接受用途(見附表)外的生產、流通、使用和進出口。對于特定豁免用途的,應抓緊研發替代品,確保豁免到期前全部淘汰;對于可接受用途的,應加強管理及風險防范,并努力逐步淘汰其生產和使用。
三、各級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農業、商務、衛生計生、海關、質檢、安全監管等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上述10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生產、流通、使用和進出口的監督管理。一旦發現違反本公告的行為,將嚴肅查處。
附件:特定豁免用途和可接受用途